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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关于项目日常综合管理业务承揽服务遴选公告

致各相关单位:

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因水生动物(贝类、鲍鱼等)育种、病害监测科研项目实施需要,拟针对工作特点,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相关企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作地点、内容及服务期限

(一)工作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东渡海山路7号2号楼、养殖基地

(二)工作内容:1、水生育种:贝类亲本保育、良种选育、人工育苗、苗种培育、养殖管理、育种数据整理,配套性状观测、台账报送,苗种质量符合国家水产苗种标准;2、病害检测:亲本、苗种、养殖水体病害筛查、病原鉴定、疫病风险评估,出具完整检测报告并提供防控技术方案。全过程自主完成,对质量、时效全权负责。

(三)服务期限:本次服务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一年,按期完成全部育种、检测及资料交付工作。本项目为可延续项目,服务期届满后,若综合服务质量良好,可视情况续约,续签期限为一年,合同条款原则上按原标准执行,累计续签以一次为限。

二、关于响应单位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具有法人资质,可提供税务发票;

(二)承揽方须依据我所规定的工作时间,派遣指定的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内全时驻守我所办公场所或养殖基地,并确保全职在岗履职;

 (三)承揽方所指派的业务经办人,需具备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与高度的责任心,并能有效遵循与配合项目组的日常工作安排与调度,且可接受出差安排,出差待遇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价为全包价格,合同履行期间价格不作调整;本项目最高限价80000.00元,超限价报价无效。

三、提交材料明细

(一)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二)投标报价单(加盖公章);

(三)服务承诺书(加盖公章)。

四、其他事宜

(一)材料报送:

须在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4日17:30前送至指定地点,逾期、地点不符、密封盖章不合规的文件不予受理;

(二)遴选:

本单位将按有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报价相同的情况,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排序;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将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递补。当提交响应文件或实质性响应本公告要求的供应商少于三家时,本次询价采购终止,将择期重新组织询价。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女士,联系电话:15080322175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山路7号1号楼203 室(邮编:361013)


附件: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福建省水产研究所

2026年10月 8 日

 

 

附件:

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致:福建省水产研究所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具备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1.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

2.资格承诺的供应商应在报价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比选通知书规定提交报价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